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90號聲請人 李秀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胡宏文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600│├──┼──────────┼─────────┼──┼──┤│002│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2│├──┼──────────┼─────────┼──┼──┤│003│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508│├──┼──────────┼─────────┼──┼──┤│004│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28│├──┼──────────┼─────────┼──┼──┤│005│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