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 李皆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及其約款。(專案申請日為106/11/1)(須賠償9000元+250*優惠月數之約定)。
二、請提出並釋明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資」為新臺幣18063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