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救字第24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昆墀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伸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救字第24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昆墀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