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07號
原告 王嘉麟
被告 張慶川
謝 黃富美
陳 張蘭仔
白芷 淩
白 李秀英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33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載完整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及繕本、分割方案及全體被告分得部分為何,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進吉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葉常美應繼分價額
1
204
388
3100
3100×388×1/4×1/20=15035
2
205
189
850
850×189×1/4×1/20=2008
3
682
939
6500
6500×939×1/3×1/52=39125
4
685
364.09
6500
6500×364.09×1/3×1/52=15170
合計7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