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07號

原告 王嘉麟

被告 張慶川

黃富美

黃秀玉

黃志明

葉茂隆

葉茂祥

葉常滿

葉茂苹

葉茂吉

葉常美

葉頤佳

葉常瑩

葉常娟

張蘭仔

廖麗燕

廖麗娟

廖秀杏

廖亦芹

廖田阿英

廖勇智

廖婉庭

廖武振

田承薇

廖中文

廖忠賢

陳建中

陳佑昇

陳素珍

陳素瑜

白芷

李秀英

白庭瑋

白又銘

白志傑

包銀霞

白鴻碧

白事運

白淑真

黃江阿里

黃聖元

黃敏娥

黃冠霖

許金龍

許朝欽

許朝棟

許瀞之

蔡明忠

蔡明龍

陳漢昌

陳征宇

陳征寰

陳昱方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33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載完整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及繕本、分割方案及全體被告分得部分為何,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進吉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葉常美應繼分價額

1

204

388

3100

3100×388×1/4×1/20=15035

2

205

189

850

850×189×1/4×1/20=2008

3

682

939

6500

6500×939×1/3×1/52=39125

4

685

364.09

6500

6500×364.09×1/3×1/52=15170

合計7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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