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政發 即人和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政欽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82,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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