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詹宏偉
一、債務人 陳金枝 、詹宏偉、詹新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宏偉於民國105年12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詹新喜、陳金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31,99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詹宏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詹新喜、陳金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4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990元
陳金枝、詹宏偉、詹新喜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起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31990元
陳金枝、詹宏偉、詹新喜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990元
陳金枝、詹宏偉、詹新喜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