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詹宏偉

詹新喜

許金枝

一、債務人 陳金枝 、詹宏偉、詹新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宏偉於民國105年12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詹新喜、陳金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31,99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詹宏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詹新喜、陳金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4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990元

陳金枝、詹宏偉、詹新喜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起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31990元

陳金枝、詹宏偉、詹新喜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990元

陳金枝、詹宏偉、詹新喜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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