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王仕安
相對人
即債務人台灣電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妤 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妤甄
高永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96,26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79,17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