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王仕安

簡棕葳

相對人

即債務人台灣電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妤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妤甄

高永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96,26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79,17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