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11號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國字第39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有關無資力支出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
0元之事由,提出任何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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