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222號聲請人 胡慧如 (即 胡董豐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胡董豐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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