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鴻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美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曉妏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4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恒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埔墘分行110年12月31日189,693元P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