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406號債權人 李佩珊李秋梅 代理人 張瑞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啓樟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保證債務非因主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因第三人 蔡文忠 積欠借款,債務人為其一般保證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借據1紙為憑。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已對主債務人蔡文忠之財產執行無效果之證明文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債權人未就已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一事予以釋明,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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