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98號抗告人即被告 張真能
郭明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提起上訴而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而抗告人逾期仍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9月4日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上訴,抗告人於同年9月14日具狀表示不服,遂依法提起抗告,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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