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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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6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德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5,669元│110年2月2日起至│10.75%│無│無││││清償日止││││├─┼─────────┼──────────┼──────┤│││2│34,281元│110年2月2日起至│15%││││││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