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6號原告 張國良 被告 張國玲
張國珍 張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惟查原告起訴主張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聲明第2項關於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為9,500元【6,500+3,000=9,500】,元=8,400元)。原告僅繳納6,500元,尚不足參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