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46號原告 阮美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照顧生命協會、 王彥復 、 董冠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聲明第2項為非財產權訴訟,因請求刊登3份不同新聞紙,各應計徵3000元裁判費。合計原告應繳納共1萬5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