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祥蔚 間本院102年度婚字第269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連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