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49號原告 歐淑純 被告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被告 林雅容 兼上列被告代表人被告 牛月綺
廖子盈 廖曼伶 唐靖棋 彭薇琳 (原名 彭宜珊林恩樂 (原名 林緗晨李宥蓁 (原名 李慧君邱宸翎 陳靖媗 許雅雯 張珠陽 唐德芳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施吟蒨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