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57號上訴人 薛魁鎮 被上訴人 薛丁允
薛新竹 李植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3457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