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157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許佩貞 被告 趙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