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彭靖男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月 、 張文日 、 張秀霓 、 張秀虹 及 張育綾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陳報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42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4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