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訴訟代理人 林琬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松柏高惠茹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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