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述為新臺幣(下同)20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億12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