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771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告 劉日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428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