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16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智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號),聲請付與卷宗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硯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經隱匿楊智硯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及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十一、十二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智硯(下稱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61號判決在案,現為聲請再審救濟所需,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之規定,請求從寬審酌,准予支付影印卷宗及拷貝錄音檔案費用後,付與該案相關之所有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審判筆錄、律師辯護意旨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本院判決書、警詢錄音及偵訊錄音等語。
二、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民國108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第
1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項)。對於前2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第4項)。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5項)。」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而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109年1月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10日施行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理由說明「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未足,爰增訂本條第
3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依此,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自不應解為限於「審判中」被告始得行使,尚及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至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如經該管機關否准,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惟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則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項定有明文。是警詢錄音錄影光碟及偵查庭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部分,應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檢閱卷宗及證物」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第2條第2項所定「複製電磁紀錄」之範疇,而非屬「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並無從適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而聲請法院交付,法院應依據個案情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予以判斷准駁。
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106年間,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之轉讓禁藥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106年度偵字第2569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321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61號判決後,經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判決上訴駁回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被告以判決確定後為提出再審之需,請求付與附表編號1至11、12所示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審判筆錄、辯護人辯護書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本院判決書等相關文件(卷宗)影本、偵訊錄音,因該等卷證內容均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且查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足資辨識、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遮蔽卷宗內當事人、證人之年籍資料)或業務秘密等情事,揆諸前揭說明,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之規定準用同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准許其聲請。
(三)又因被告目前在監執行,預納費用有所不便,然被告已於聲請狀中同意由矯正機關協助辦理扣款,亦即在本院准許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由被告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保管款中辦理扣款支付相關費用,核與審判中之在監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付費方式相同,是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駁回部分:被告固聲請付與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卷內所有警詢及偵訊錄音錄影檔案,惟遍查全卷,僅見附表編號11所示等偵訊錄影音光碟1片;另經本院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供附表編號11所示等偵訊錄影音光碟1片,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12日中檢增秋106偵19175字第1109003397號函在卷可查。故本院事實上無法提供除附表編號11、12部分以外之警詢、偵訊錄音錄影檔案,是被告此部分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證據資料│出處│├──┼─────┬────────────┼───────────┤│1│被告楊智硯│(1)106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3至16頁反面│││├────────────┼───────────┤│││(2)106年7月14日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18至121頁反面│││├────────────┼───────────┤│││(3)106年7月25日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66至168頁│││├────────────┼───────────┤│││(4)106年7月25日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72至174頁│││├────────────┼───────────┤│││(5)106年9月15日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二│││││第228至229頁│││├────────────┼───────────┤│││(6)106年7月15日本院訊問│本院106年度聲羈字第463││││筆錄│號卷第9至12頁│││├────────────┼───────────┤│││(7)106年9月6日本院訊問筆│本院106年度偵聲字第413││││錄│號卷第15至16頁│││├────────────┼───────────┤│││(8)106年9月30日本院訊問│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筆錄│號卷第33至34頁反面│││├────────────┼───────────┤│││(9)106年11月14日本院準備│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程序筆錄│號卷第89至98頁反面│││├────────────┼───────────┤│││(10)106年12月20日本院訊│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問筆錄│號卷第153至154頁│││├────────────┼───────────┤│││(11)107年2月14日本院審判│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筆錄│號卷第218至234頁反面│││├────────────┼───────────┤│││(12)107年5月21日第二審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備程序筆錄│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卷│││││第79至93頁反面│││├────────────┼───────────┤│││(13)107年6月7日第二審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筆錄│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卷│││││第155至168頁反面│├──┼─────┼────────────┼───────────┤│2│共同被告│(1)106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林芳柔 ││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0至12頁反面│││├────────────┼───────────┤│││(2)106年7月15日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24至127頁│││├────────────┼───────────┤│││(3)106年7月19日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38頁正反面│││├────────────┼───────────┤│││(4)106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39至140頁反面│││├────────────┼───────────┤│││(5)106年7月20日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57至160頁│││├────────────┼───────────┤│││(6)106年8月1日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80至181頁│││├────────────┼───────────┤│││(7)106年8月1日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86頁正反面│││├────────────┼───────────┤│││(8)106年9月22日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二│││││第237至238頁│││├────────────┼───────────┤│││(9)106年7月15日本院訊問│本院106年度聲羈字第463││││筆錄│號卷第17至20頁│││├────────────┼───────────┤│││(10)106年9月6日本院訊問│本院106年度偵聲字第413││││筆錄│號卷第15至16頁│││├────────────┼───────────┤│││(11)106年9月30日本院訊問│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筆錄│號卷第25至26頁反面│││├────────────┼───────────┤│││(12)106年11月14日本院準│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備程序筆錄│號卷第89至98頁反面│││├────────────┼───────────┤│││(13)106年12月20日本院訊│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問筆錄│號卷第153至154頁│││├────────────┼───────────┤│││(14)107年2月14日本院審判│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筆錄│號卷第218至234頁反面│││├────────────┼───────────┤│││(15)107年5月21日第二審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備程序筆錄│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卷│││││第79至93頁反面│││├────────────┼───────────┤│││(16)107年6月7日第二審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筆錄│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卷│││││第155至168頁反面│├──┼─────┼────────────┼───────────┤│3│共同被告│(1)106年7月19日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林俊皓 ││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52之1至152之2頁│││├────────────┼───────────┤│││(2)106年7月20日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53至155頁│││├────────────┼───────────┤│││(3)106年11月14日本院準備│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程序筆錄│號卷第89至98頁反面│││├────────────┼───────────┤│││(4)107年2月14日本院審判│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筆錄│號卷第218至234頁反面│││├────────────┼───────────┤│││(5)107年5月21日第二審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備程序筆錄│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卷│││││第79至93頁反面│││├────────────┼───────────┤│││(6)107年5月31日第二審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問筆錄│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卷│││││第142至143頁反面│││├────────────┼───────────┤│││(7)107年6月7日第二審審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筆錄│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卷│││││第155至168頁反面│├──┼─────┼────────────┼───────────┤│4│證人 蔣宗佑 │(1)106年7月13日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7至23頁反面│││├────────────┼───────────┤│││(2)106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24至25頁│││├────────────┼───────────┤│││(3)106年7月14日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99至102頁│││├────────────┼───────────┤│││(4)106年7月14日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03至104頁反面│├──┼─────┼────────────┼───────────┤│5│證人 賴聖桓 │(1)106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06至108頁│││├────────────┼───────────┤│││(2)106年7月14日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一│││││第114至115頁│├──┼─────┴────────────┼───────────┤│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175│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號、106年度偵字第25692號、106年度毒│號卷第2至13頁│││偵字第3321號起訴書││├──┼──────────────────┼───────────┤│7│106年11月14日共同被告林芳柔選任辯護│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人 張淑琪 律師之刑事辯護意旨狀│號卷第99至100頁反面│├──┼──────────────────┼───────────┤│8│106年12月15日本院公設辯護人辯護書│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號卷第147至151頁│├──┼──────────────────┼───────────┤│9│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號刑事判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61││││號卷第253至268頁反面│├──┼──────────────────┼───────────┤│10│107年6月7日共同被告林芳柔選任辯護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蘇亦洵 律師之刑事辯護意旨狀│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卷第││││169至170頁反面│├──┼──────────────────┼───────────┤│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訊錄音錄影光碟1│106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片(內含:│二卷末之證物袋│││(1)被告楊智硯106年7月14日受訊問時││││之錄音錄影檔案││││(2)被告楊智硯106年9月15日受訊問時││││之錄音錄影檔案││││(3)共同被告林芳柔106年7月15日受訊││││問時之錄音錄影檔案││││(4)共同被告林芳柔106年7月20日受訊││││問時之錄音錄影檔案││││(5)共同被告林芳柔106年9月22日受訊││││問時之錄音錄影檔案││││(6)共同被告林俊皓106年7月20日受訊││││問時之錄音錄影檔案)││├──┼──────────────────┼───────────┤│1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訊錄音錄影光碟1│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516│││片(內含:│號卷末之證物袋│││(1)被告楊智硯106年7月25日受訊問時││││之錄音錄影檔案││││(2)共同被告林芳柔106年8月1日受訊││││問時之錄音錄影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