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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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98號抗告人 李建宏 相對人 曾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9號裁定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債務人 李麗卿 於民國102年12月5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 李後生 ,藉此擔保其對李後生之債務。嗣李後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而系爭抵押權由抗告人於108年12月3日繼承,惟系爭抵押權既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抗告人遂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抗告人已提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第三審裁定)、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二審判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一審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作為債權證明,惟原審卻仍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固為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惟執行法院就債權人之上開證明文件,僅須為形式審查即足,非必以借據、票據等文件為唯一之債權證明,如依債權人所提出而可推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亦與上開法文所指債權證明文件相符;且命提出該債權證明文件之補正,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以適當之方法,在不影響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下,應給予債權人相當之補正期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40號裁定參照)。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李麗卿確有設定系爭抵押權予李後生,而李後生就系
爭抵押權之權利業由抗告人繼承,而系爭不動產則業經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等情,業據抗告人提出原抵押權設定書、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李後生之除戶謄本等件為憑,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㈡而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部分,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上乃記載「擔保債務人(即李麗卿)對抵押權人(即李後生)於102年12月5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而抗告人所提出之系爭第一審判決及系爭第二審判決,乃為李麗卿對抗告人所提出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訟,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於上開2判決中,就「李後生與李麗卿間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430萬元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之爭點,均已明確認定李後生與李麗卿間有達成消費借貸之合意,李後生亦確有依約交付借款430萬元予李麗卿,且李麗卿清就該430萬元未為任何清償等事實(見本院卷第34、36、41、44頁),且該案經上訴至第三審後,最高法院亦以系爭第三審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本院就上開3件裁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形式審查之結果,確已足認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430萬元債權存在;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為110年12月5日,有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可憑,可徵該債權之清償期業已屆至,從而,抗告人行使系爭抵押權而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堪認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相對人於原審雖主張係其於108年10月12日以總價299萬元向李麗卿購買系爭不動產云云。惟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李麗卿於設定系爭抵押權後將系爭不動產讓與相對人,對於系爭抵押權並無影響,是相對人此部分答辯,尚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遵期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裁定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邱佑儒附表:
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1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5963建號平鎮區平鎮段991地號平鎮區中庸路148號2樓鋼筋混泥土造二層:50.97㎡陽台:4.21㎡雨遮:1.01㎡全部2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6267建號平鎮區平鎮段991地號平鎮區中庸路148號2樓鋼筋混泥土造4951.76㎡151/100000(共有部分)3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6276建號平鎮區平鎮段991地號平鎮區中庸路148號2樓鋼筋混泥土造357.98㎡256/10000(共有部分)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地號4桃園平鎮平鎮9914987.95㎡2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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