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盧長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18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1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名達電器行 陳建銘 │聯邦銀行府城分行│106年5月15日│18,490元│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