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 和相對人即債務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煥文 人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零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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