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78號上訴人 薛家鈞
蔡佩蓁 被上訴人 薛銘泓
薛新發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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