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
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