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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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智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柴田真希 被告 何柏蒼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3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10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遲至113年8月21日13時5分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日期時間戳章可知,是依前述法條規定,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且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1項、第64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法官莊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第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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