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71號原告 魏鈺婷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 律師被告 李祐甫
楊智博 上列被告李祐甫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被告楊智博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被告楊智博與被告李祐甫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楊智博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惟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