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上訴人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卉湘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
郭亮鈞 律師被上訴人 王璽嬿 (即 何惠杉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何書毓 (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何書溱 (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何書維 (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璽嬿、何書溱、何書維、何書毓為被上訴人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自明。
二、查被上訴人何惠杉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113年6月10日死亡,王璽嬿、何書溱、何書維、何書毓為其繼承人,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按,自應由其等承受訴訟。惟王璽嬿、何書溱、何書維、何書毓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高文淵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