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郭榮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109年度執聲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榮洲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郭榮洲前因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7年6月1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541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9年6月10日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2050號函附法務部前開函文、指揮書、判決書、該受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分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聲請意旨誤載為同條項第1款)等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執聲請事由以及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9年6月10日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2050號函、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保卯字第42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45號刑事判決、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受處分人最近3個月之得分表各1份,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