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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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7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伍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自民國(下同)95年4月9日起,受源宥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源宥達公司)僱用,擔任司機職務,負責送貨及代收客戶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同年7月1日起至10月3日止,接續將其代收源宥達公司客戶「永大屋」貨款新台幣(下同)4,140元,「真好味烤鴨」貨款2,680元,「阿國卡拉OK」貨款2,056元,「 伊豆 日本料理」貨款29,480元(聲請書誤載為80,986元),共計38,356元(聲請書誤載為89,862元),予以侵占入己;又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訂貨單,表示客戶「206燒烤」業已收取價值6,578元;客戶「伊豆日本料理」業已收取價值6,686元之啤酒等貨物,並於95年7月下旬某日,一併持往設於臺南市○○街○○○號源宥達公司內行使,而將源宥達公司同等價值之貨物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源宥達公司及「206燒烤」、「伊豆日本料理」等商號之負責人。甲○○嗣於案發後與源宥達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並依約清償全部和解債務。案經源宥達公司告訴及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源宥達公司及其代理人乙○○所為指訴(含侵占明細表)。
㈢被告出具之切結書、被告任職保證書及公司基本資料。
㈣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訂貨單。
㈤告訴人客戶「永大屋」訂貨單五張、「真好味烤鴨」訂貨單
一張、「阿國卡拉OK」訂貨單一張、「伊豆日本料理」對帳單二張。
㈥和解書影本一紙及內載本院法官電詢告訴代理人獲悉被告已依約清償全部債務之審理單一紙。
㈦告訴人源宥達公司陳報被告侵占態樣之書狀一份。
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
三、被告於緊接時間,以同一手法多次侵占告訴人公司貨款,應屬一個業務侵占犯行之接續實施,應僅評價為一罪(檢察官亦同此見解)。又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訂貨單之後,一併提交告訴人公司,亦僅有一個行使行為。
四、依告訴人陳報本院之書狀所述,「伊豆日本料理」為支付金額分別為1,606元、42714元及36,666元(合計80,986元)之三筆帳款,共交付被告三張支票,其中二張為客票,被告並未予以侵占,被告僅侵占另一張經「伊豆日本料理」自己簽發之面額29,480元支票,故被告此部分侵占所得應為29,480元,合計侵占數額應為38,356元。檢察官認為被告侵占「伊豆日本料理」80,986元,合計侵占89,862元,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並參酌檢察官具體求處(減刑前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偽造之訂貨單│應沒收之署押│├──┼──────────────┼────────┤│一│95年7月12日「206燒烤店」金額│偽造之「Joe」簽│││856元之訂貨單(簽章人Joe)│名一枚。│├──┼──────────────┼────────┤│二│95年7月14「206燒烤店」金額│偽造之「Joe」簽│││1,670元之訂貨單(簽章人Joe)│名一枚。│├──┼──────────────┼────────┤│三│95年7月1日「206燒烤店」金額│偽造之「龔」簽名│││4,052元之訂貨單(簽章人龔)│一枚。│├──┼──────────────┼────────┤│四│95年7月17日「伊豆日本料理」│偽造之「 佩玄 」簽│││金額2,524元之訂貨單(簽章人│名一枚。│││佩玄)││├──┼──────────────┼────────┤│五│95年7月22日「伊豆日本料理」│偽造之「佩玄」簽│││金額4,162元之訂貨單(簽章人│名一枚。│││佩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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