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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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21號聲請人 曾崇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應增列本票到期日)。
3、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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