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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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原告 謝慈珍 被告 杜彥澤 上列被告杜彥澤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79號),經原告謝慈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趙悅伶
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金訴 字第 742 號(110.12.20)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622 號裁定(111.05.12)【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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