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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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劼昇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元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曉妏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27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隆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化成分行110年9月28日28,506元ZI0000000002隆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化成分行110年11月8日96,801元Z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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