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51號上訴人 蔡衍明 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霖 被上訴人 王文岳
王則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51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王文岳、王則文應容忍上訴人就登載於『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台灣正體版本)『蔡衍明』條目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記載予以自由編輯。」,均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是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000元(計算式:4,500元×4次=1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
編號系爭言論內容出處1.為向中國共產黨示好,因此買下中視、中天、中國時報、工商時報,並將中時集團改名為旺旺中時媒體集團。上證1第2頁第22至23行2.蔡衍明買下中時集團後,曾面見國台辦主任 王毅 ,說明收購中時集團的過程,並指稱收購中時是希望「藉助媒體的力量,來推動兩岸關係進一步發展」、《天下》雜誌2009年第2期以此文為據,以〈報告主任,我們買了中時〉為題加以諷刺報導。報導根據兩人會面的照片,形容蔡衍明「挺直背脊,以身體三分之二坐姿坐在沙發上,雙手緊握放在大腿上」的恭謹之態,而「報告」一詞往往用於下級對上級,此文意在諷刺國台辦與蔡衍明之間事實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而蔡衍明對王毅所說的那句「我們都有依照上面的指示,好好報導祖國的繁榮」成為他服從北京旨意的名言。上證1第2頁第30至31行、第2頁第33至38行3.時任黨主席的 蘇貞昌 指若沒有健全的媒體環境、新聞自由,民主就將落空,而且壹傳媒交易案背後有中共透過代理人掌控台灣輿論進行洗腦的嫌疑,牽涉到台灣安全。上證1第5頁第21至22行4.因有關機構認定蔡衍明因為違法收受中共方面新置入的資金而被罰款,不過他對此沒有悔意。上證1第7頁第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