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全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25號聲請人姚 瞿宗琳 代理人 姚叔安 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兆翔郭守仁 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1度全字第337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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