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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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歐米英泰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松梅 相對人即債務人必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