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九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冠明 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起訴主張:交通事故應以交通法則規定判定肇事責任歸屬,再審被告以不知 王智毅 之駕駛執照已遭吊扣等語,資為抗辯,實已違反交通法規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又再審被告應注意而未注意將車輛借與無照駕駛王智毅,明顯行政過失。另車輛肇事後雖經再審原告多次請求再審被告向其投保之台灣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申請理賠,卻遭惡意不理,致再審被告財損至今無法獲得任何理賠,如再延遲,將超過兩年時效期間。再者,原審判長法官曾問及再審被告:「如果知道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者就要負連帶責任是嗎」,再審被告卻無法回答,沉默三、五分鐘,顯見再審被告一再宣稱不知道王智毅駕照遭吊扣等情,只是為一對自己有利的證詞,但卻也證明再審被告未詳查王智毅是否持有駕駛執照的過失,明顯違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另再審被告執王智毅駕駛能力良好等語置辯,然事實上王智毅係因違規過多才遭駕照吊扣,而駕駛能力須經由交通部考核持有駕照方可依法駕駛汽車,故無照駕駛者,不管原因為何均可認定駕駛能力有問題。而再審被告曾提及其父在法院工作,令人質疑是否因此致判決對再審被告有利等語。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必須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各款之原因、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為限,並須將上開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依據,於訴狀內表明之,始為合法。查再審原告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再審理由,其提起再審之訴尚難認為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孫國禎~B法官潘快~B法官沈佳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