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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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丙○○(VEN
甲○○(VAN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