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61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琪城
馬維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鴻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49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