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仲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1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