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氏錦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102年度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阮氏錦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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