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違法信用卡業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290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監察院間請求停止違法信用卡業務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本院所為裁定(見本院卷第14頁),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限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吳青蓉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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