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開榮 即 李武 之繼承人、 李慶祥 即 李武之 繼承人、 李美連 即李武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0,707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