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淑英王廣仁 之繼承人等8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3,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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