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78號原告 楊育峻 被告 謝淇云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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