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瑞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彩金大聯盟」壹台(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貳仟叁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梁瑞華所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2088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彩金大聯盟」1台(含IC板1片)及機台內之新台幣2,300元,均為被告所有,分屬供被告犯罪所用與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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